为澄清上述问题,委员会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18 条向欧盟法院提交了意见请求。在随后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2/15 号意见中,法院裁定,联盟仅对直接投资拥有专属管辖权。法院认为,《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07 条不能解释为赋予联盟在间接投资领域的专属对外管辖权。也不能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3(2) 条得出上述结论,即当“是在联盟立法行为中规定的,或者是使联盟能够行使其内部管辖权所必需的,或者在其结论可能影响共同规则或改变其范围的范围内”时,联盟获得专属管辖权。法院认为,本案中后一种条件均未得到满足。值得注意的是,它驳回了委员会的论点,即第 207 条规定的“共同规则”不适用于欧盟。第 3(2) 条既指次要法,也指主要法,尤其包含第 63 条。
然而法院认为
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16 条,联盟行使对外管辖权是由于需 VB 数据库 要实现条约中规定的目标之一。尽管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3(2) 条有明显的相似之处,但该条款应理解为构成欧盟默示权力的法律基础,这些权力不一定是排他性的。法院认为,该条款与管辖共享管辖权的规则有关,即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63 条禁止在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设置任何阻碍资本和支付自由流 周都在播放类似的主题重现鲍 通的障碍。这项规定无疑涵盖直接和间接投资,是唯一一项旨在在欧盟单一市场之外也产生影响的欧盟基本自由。但由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的规定不能约束非欧盟成员国,因此资本流动的对外自由化需要与第三国缔结国际协定,例如《欧盟自由贸易协定》。
谈到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法院指出,《欧盟自由贸易协定》赋予新加坡投资者不仅向欧盟提起 我的电话号码 索赔的权力,也向其成员国提起索赔。因此,该协定将争端排除在成员国的管辖范围之外。因此,在设立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联盟和成员国必须享有共同的管辖权。
鉴于此类事务的权限性质,法院的结论是,欧盟不能仅由联盟缔结欧盟自由贸易协定。这一裁定尤其引人注目,因为它似乎忽略了上述“强制”和“任意”混合性之间的二分法。这种方法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它增加了联盟和成员国必须经历漫长而复杂的混合协议程序的案件数量。另一方面,也是更具理论性的层面上,这种方法与共享权限概念的本质背道而驰,共享权限应该被理解为一种“非此即彼”的权限,而不是“联合”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