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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来源的国际律师可以方便地挑

寻求“对巴勒斯坦友好”的法律确认来源的 国际律师可以方便地挑选1934 年《各国权利和义务公约》的相关条款,即关于国家地位的条约,有时也被称为《蒙得维的亚公约》 。他们也可以对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采用同样的策略。

国际法不是自杀协议。无可争辩,以色列拥有“绝对”权利继续“生存”。因此,内塔尼亚胡先生此前反对任何形式的巴勒斯坦建国是完全正确的。

国际法并不要求巴勒斯坦遵守任何建国

前有关武装力量的协议。即使这些协议包括美国对以色列的某些明确保证,这一说法仍然正确。此外,由 台灣 電話號碼 于真正的条约只能对国家具有约束力,巴勒斯坦和以色列之间的非条约协议很快就会被证明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实际权威或效力。更不用说哈马斯、伊斯兰抵抗运动和埃及穆斯林兄弟会之间突出的、潜在的协同关系了。

如果新成立的巴勒斯坦国政府 愿意接受建国前的非条约协议的约束,结果会怎样?即使在这种极不可能的情况下,新成立的巴勒斯坦阿拉伯政府也有充足的借口和机会找到合法终止条约的相关理由。

巴勒斯坦可以退出“条约因为它认为以

色列违反了“实质性违约”,据称以色列违反了该条约,破坏了协议的目的或宗旨。或者,它可以指向国际法中所谓的“情势变迁”原则,英文中称之为“情况根本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巴勒斯坦宣布自己容易受到之前无法预见的危险,甚至可能受到某些其他阿拉伯军队的干预或潜在占领军的威胁,它就可以合法地终止其保持非军事化的成文承诺。

还有一个因素可以解释为什么内塔尼亚胡总理希望巴勒斯坦非军事化的愿望仍然没有根据。宣布独立后,新的巴勒斯坦国家政府可以指出独立前的某些事实错误或胁迫,作为终止协议的适当理由。换句话说,根据国内法可以援引的通常的合同无效理由也可以根据国际法适用,既适用于实际条约,也适用于类似条约的协议。

如果任何条约在签订时与国际法的“强制性”规则相抵触,即“不容任何减损”的规则,则该条约无效。主权国 邮寄线索 家保留军队进行自卫的权利始终是这样的规则,“巴勒斯坦”完全有合法权利废除任何先前(独立前)迫使其非军事化的协议。

由此可见,内塔尼亚胡先生和以色列人民不应该因巴勒斯坦非军事化的任何法维持其作为抵抗组织的街头信  律承诺而感到安慰。如果未来的巴勒斯坦政府选择邀请外国军队或恐怖分子进入其领土,可能在原政府被更具军事精神的圣战/伊斯兰力量推翻之后,它这样做不仅可以没有实际困难,而且也不违反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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