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这种文本解释不具有决定性,但如果结合上下文阅读相关条款,很难想象《CA3》和《AP II》的起草者打算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每个人都视为平民,而没有预见到基于身份而针对叛乱分子的攻击。正如《CA3》的评论所指出的那样,“必须认识到,第 3 条中提到的冲突是武装冲突,双方的武装部队都参与了敌对行动——简而言之,这些冲突在许多方面类似于国际战争,但发生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同样,在La Tablada案中,美洲人权委员会承认:
“当平民(例如袭击塔布拉达基地的人)扮演战斗人员的角色,直接参与战斗时,无论是单独还 WhatsApp 号码数据 是作为团体成员,他们就成为合法的军事目标。因此,他们与战斗人员一样受到直接个人攻击。……当他们袭击拉塔布拉达基地时,这些涉案人员显然承担了国家采取军事行动的风险。”[第 178-179 段]
与此同时国际人道法中有关国际武装冲突中目标选择的主要规则已转化为习惯国际法,现在已可用于规范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目标选择。这一发展背后的理念首先是,有组织的武装团体成员和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都是战斗人员;其次,这些人构成合法的军事目标
根据区分原则攻击只能针对这些人
正如红十字国 他们还可以更有效地协调营 际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下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概念的解释性指导》所示,人道与军事必要性之间的相互作用引导致命武力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使用方式与在国际武装冲突中相同:它保护平民和失去战斗力的人免受战争的不利影响,并允许各国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战斗人员/战斗人员和平民进行攻击。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证实了这一结论。在Korbely 案中,法院接受了这一观点,从 CA3 的角度来看,武装叛乱 企业对企业数据库 团体的领导人如果未放下武器或未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投降,则必须被视为积极参与敌对行动,因此构成可攻击的战斗员。
上述观点表明
各国根据《第三修正案》、《第二附加议定书》和习惯国际法享有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基于地位的选定目标的法律权力。这在当前情况下至关重要,因为英国政府依靠这一权力辩称,“在敌对行动持续期间,拘留叛乱分子的能力是授权杀死他们的必要前提”(Serdar Mohammed,第 252 段)。Leggatt J 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如下:
“这一论点为逮捕一个可以合法杀死的人提供了正当理由。但它并没有进一步发展。因此,它并没有开始为英国在阿富汗实施的拘留政策提供正当理由。就本案而言,这一论点将为逮捕 [穆罕默德先生] 提供正当理由,理由是假定事实,在人们认为他代表着迫在眉睫的威胁的情况下。然而,一旦他被拘留,对他使用致命武力就无法得到正当理由,这一论点就不再为拘留他提供依据。”[第 253 段]